致全市营改增小规模纳税人的一封信
尊敬的营改增小规模纳税人:
您好!
首先感谢您对营改增工作的积极支持与配合!
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全面深化改革的重大决策部署,自2016年5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现行建筑业、房地产业、金融业、生活服务业纳税人由原来缴纳营业税改为缴纳增值税,由国家税务局负责征收。为了确保您方便、快捷、准确地办理营改增的相关涉税业务,顺利、平稳实现税制转换,现将小规模纳税人政策及有关事项简要告知如下:
一、小规模纳税人的标准
应税行为的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未超过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标准(500万元)的纳税人为小规模纳税人。
应税行为的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连续不超过12个月应税行为营业额合计÷(1+3%)
二、计税方法
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简易计税方法的应纳税额,是指按照销售额和增值税征收率计税的增值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征收率通常为3%,销售不动产征收率为5%)。
应纳税额=销售额×征收率
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征收率)
三、纳税期限
小规模纳税人以1个季度为纳税期限。2016年5月15日前,需向原主管地税机关申报缴纳4月底以前的营业税。首次在主管国税机关申报为2016年7月15日前,向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缴纳5月、6月的增值税。
四、税收减免
2017年12月31日前,对月销售额 在3万元以下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
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适用免税、减税规定的,可以放弃免税、减税,依照规定缴纳增值税。放弃免税、减税后,36个月内不得再申请免税、减税。
五、征收管理
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购买方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代开。
六、发票领用
月销售额超过3万元的小规模纳税人按规定领取和使用增值税普通发票,月销售额低于3万元(含3万元)的小规模纳税人可以领取和使用通用定额发票或通用机打发票。
自2016年5月1日起,地税机关不再向您发放发票。您已领取的地税机关印制的发票可继续使用至2016年6月30日。2016年5月1日起,如您需要开具增值税发票,请您根据主管国税机关的安排办理发票领用手续。
七、关键时点
2016年4月30日前,请您根据当地主管国税机关安排办理登记、认定和发票领用等事项。
如果您出售已取得的不动产和自然人出租不动产,2016年5月1日起,仍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缴纳增值税。
八、政策了解多渠道
全面推开营改增涉及税制转换和政策调整,较为复杂。欢迎您认真学习以上政策,尽快掌握和熟悉营改增政策及征管操作流程。如果您想详细了解营改增有关政策,请您登陆洛阳市国家税务局网站(http://ly.12366.ha.cn/003/)“专题活动”及洛阳市政府网站“热点专题”(<http://www.ly.gov.cn/>)全面营改增专栏、或拨打12366纳税服务热线,关注“洛阳国税”微信或到所属国税机关办税服务厅咨询,我们将竭诚为您提供有关政策咨询服务。
尊敬的营改增纳税人,这次全面推开营改增,时间紧、任务重,如税制转换给您带来暂时不便,敬请谅解。我们将全力以赴做好工作,持续优化纳税服务,将不便留给税务人,将方便带给纳税人,确保营改增顺利实施!
最后,再次感谢您的理解、支持和配合,并致以崇高的敬意!
洛阳市国家税务局营改增联合办公室
2016年4月25日